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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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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任命后同法官一起行使审判职权的人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的人民陪审员,应依法进行庄严的宣誓。宣誓营造了一种公开表达价值诉求的社会氛围,反映了对特定价值观的强烈追求。从宣誓仪式场合的布置,到出席人员的安排,再到誓言内容的宣读,都在强化和渲染人们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和尊崇。人民陪审员进行就职宣誓,有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增强公民参与国家司法的政治热情。通过宣誓活动,人民陪审员能够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在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行使司法权力,从而激发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巨大热情。
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负有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履行参审职责、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等规定。 (1)在通知参加庭审时,无正当理由的,应按要求参加审判活动;参加庭审、合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时,做到尊重事实、依法办案。自觉做到不主观臆断、不徇私枉法,不违反与审判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2)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不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新闻媒体上发表对未审结案件的意见或有损生效判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3)注重司法礼仪,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之外,还应当遵守一定的司法礼仪,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的说话内容、语气语态以及说话时的表情、动作,自觉做到语言文明礼貌、态度端正、准确恰当;参加审判时着装要得体;注意仪容礼仪等等。 (4)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一定程度上代表司法机关人员形象。在工作和生活中,人民陪审员应当注重维护司法人员公正形象,严守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做到清正廉洁、为人公道正派。人民陪审员法对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人民陪审员规定了相应的惩戒、退出机制。
人民陪审员不是专门职业,是公民行使陪审权利、履行陪审义务的一项工作,有时不可避免地与本职工作有矛盾,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离不开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支持。单位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会给人民陪审员履职造成很大障碍。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这一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单位应当在工作安排、调配、请假等方面给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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