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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或者转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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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教育局依法支持行政复议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对复议机构未列入上述六项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职责的概括。复议机构除上述六项职责外还有其他职责,如复议申请人不履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又逾期不起诉,复议机构就应对该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管辖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行为,必须基于教育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如果被处理的相对人不依法提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地实施行政复议行为。可见,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而不是“依职权的行为”。假如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其对所属行政主体的领导和监督权,发现下级行政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而被处理的相对人又没有申请复议,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监察程序纠正下级的决定,依职权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行为,而只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不适用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手段。这正是行政复议同行政监督的区别之处。这一特征也表明,教育行政复议只能由教育行政相对人一方提出,而管理者一方有单方的、强制性的行政处理权,无需借助复议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意志。(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教育行政复议是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法律行为,解决争议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并且,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是遵循行政法律程序进行的,这也使其有别于教育申诉和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行政诉讼活动。
教育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正常行政复议是一样的,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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