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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争议: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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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劳办发[1995]309号文第82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产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的争议。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是否已经按约定的方式履行产生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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