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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先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先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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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而被监护人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继续监护被监护人。亦或者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确定时间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3、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4、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5、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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