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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按法律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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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责的内容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4.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风险提示: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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