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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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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以及分娩之后一年内男方都不得起诉离婚。尽管可以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军婚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员工正常离职的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单位的要求提出离职申请,同时也办理了相应的离职手续。此时如果工作满一个月需要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如果工作不足一个月的话,则一般是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得出应该获得的工资数额。 根据离职的方式,可以将离职结算划分为法定的结算和约定的结算。 所谓法定的结算,是指员工离职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应当向离职员工支付的各种款项。工资报酬需要及时支付并不得扣减,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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