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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
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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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髓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时成立。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3.抵押当事人的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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