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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可以有不同情形酌定量刑吗?

2021-11-17
量刑情节,简称量刑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有重要影响。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手段,当具体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所以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手段。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从而影响量刑,如伤害手段是否残酷,对量刑有影响。2、不同的犯罪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也可以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此是影响量刑的因素。比如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的危害性比平时更大,量刑时要考虑。3、犯罪对象,在《刑法》没有规定特定对象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异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比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比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更大,量刑时要区别对待。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的害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成为量刑时应考虑的重要情节。举例来说,同样是隐匿,毁掉他人信件,其隐匿,毁掉的信件数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不同,量刑也应该不同。5、不同的犯罪动机直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程度不同,因此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6、犯罪后的态度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考虑。7、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依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一贯表现是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因为这也反映了行为分子的人身危险程度。8、前科是指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后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更严重,应当视为量刑情节。但构成累犯或特定再犯(刑法第356条)的,属于法定情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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