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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
关于老宅基地怎么继承根据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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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实践中大家非常容易理解错误的一个问题。下面,我就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给大家:第一个问题,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转让、分割、赠与。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第二个问题,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虽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地上物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因为这地上物部分的所有权归投资人,也就是实际建设者所有,当然可以作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实践当中,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物尽其用的原则,通常都是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物的其他继承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保持房证一体原则,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继承问题。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由此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对于已经继承了房屋,还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的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宪法》第10条的规定:农村与城市的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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