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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征用的补偿规定

2023-08-29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价格没有固定的数字,可以根据当地拆迁补偿的数额来确认宅基地的买卖价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亲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六条规定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150平方米标准;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但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来确认买卖价格。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商议的宅基地买卖价格,都会为法律所认可。不过应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买卖有着诸多限制,而宅基地卖出之后,当事人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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