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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关税行政复议如下: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以下情况时可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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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追回不能没收的货物、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或执业、注销登记、取消报关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相关货物、货物、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种设备决定不服的;(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相关货物、货物、运输工具、账簿、文件或者其他财产、封存相关进出口货物、账簿、文件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分类、原产地、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免税、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纳税地点等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商品分类、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者免税、补税、退税、退税、退税、退税、征收滞纳税、征收、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税款地点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检查货物、货物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除、出售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十一)对海关检查决定或者其他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和按照分类决定管理的措施不服的;(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六)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八)认为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可以当面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关于海关税收行政复议(1)合法原则:包括复议的主体合法、复议的程序要合法、复议的法律依据要正确等;[1] (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包括用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解决矛盾和争议且不得回避与不作为三个方面;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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