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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应当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优先采用简易包装。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材料或者便于分离的材料。...
本办法中的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初始包装的定义按照《GB/T4122.1-2008包装术语第1部分:基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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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使用列入本市包装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属于再生资源的,按照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对不属于再生资源并且不适合利用的,按照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委托回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理。对列入本市包装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设立押金制度向消费者回收。
本市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技术规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技术规范。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行业联盟技术规范。鼓励将地方技术规范以及行业联盟技术规范上升为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经贸、环保等部门应当将商品包装物生产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督促包装生产企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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