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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个人隐私保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且形式上是合法的(有双方签字盖章),就是有效的。...
个人信息保密协议承诺书主要包含的内容有: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责任;使用限制、争议的解决以及适用的法律,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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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的内容应涉及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保密费≠禁业限制补偿金我们首先要明确,禁业限制协议对应的是“禁业限制补偿金”,而“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混淆“禁业限制”与“保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保密,简单说就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员工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也就是说,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要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但是,在管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向员工支付保密费。这种保密费,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津贴、补贴等福利,而跟禁业限制没有关系。禁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事上述营业活动。对于禁业限制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针对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约定。对于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禁业限制补偿金的。第二,对于员工离职后的禁业限制,因员工离职后不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必须要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来约定,这是离职后与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的最大不同。第三,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禁业限制的同时必须与员工依法约定并支付一定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第四,禁业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第五,禁业限制,限制的是员工离职后的择业权,因此对员工的补偿应该发生在员工离职之后。第六,有关禁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原则,但有些省市对禁业限制补偿金规定了下限,地方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比如说,江苏的规定是每年的禁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员工在职期间年薪的1/3,而规定是1/2,深圳更高,规定的是2/3。在上海则规定,由用人单为和员工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将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目前,上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掌握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尺度为年薪的20%—30%。第七,禁业限制中,员工不能就业的单位,法律也做了规定,仅限于同行中有竞争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营业活动。第八,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约定禁业限制的同时,也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对于违约金的上下限,法律没有规定。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两个人签订保密协议因此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的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持甲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甲方亦应本着诚信经营、真诚合作、教育为本、学生至上的态度,保持乙方自身工作内容以及教育秘密的保密性。 (2)未经甲方同意,不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或者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 2/10页 ? 职员)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商业秘密;不非法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告知、公布、传播或其他方式使任何与东翔教育无关的第三者人员知悉乙方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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