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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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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违法收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给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假广告罪追诉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1、对犯虚假广告罪的人应这样量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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