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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十 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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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追诉标准虚是这样规定的: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十八、附则 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产品质量虚假广告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听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处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就是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导致多人上当受骗;造成不良影响的;相信广告内容,接受所宣传的商品和服务,造成生产、经营、生活等严重损失或受阻。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造成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额超过3万元; (四)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 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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