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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在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人的采购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审查的采购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在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中被称为行政审查。 行政复议,是由与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是一种体外审查,具有一定的公正性。但是,由于复议机关也是一种行政机关,与采购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复议审查的公正性。 因此,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一般都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或者要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应遵守以下程序规定:在做出一份评议或一项决议前,能听取参加人陈述其词;参加人能够被代表和陪同;参加人应参与所有过程;审议过程可公开进行;应书面就做出评议和决议的依据进行说明;证人可以出庭;向审议机构透露文件。 政府采购的结果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交待,公布采购结果一方面能够使政府采购当事人了解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实现政府采购透明化的目标;另一方面也使政府采购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存在的疑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公布的政府采购结果是判断政府采购是否公正的标准,既为采购人、供应商对此可能提出的异议提供了最有效的证据,也有利于督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公正执行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为政府采购的正常进行作出了制度保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供应商可以依法分包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负责,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负责。分包注意以下要求:一个分包要公开进行,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的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购的公开方式是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同意分包。第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必须遵守,采购人不得非法同意分包。比如施工企业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以提供知识服务和智力服务为目标的合同不得分包。三合同履行依法需要相关市场准入法定资质的,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相应的资质,禁止向未取得法定资质的供应商分包。四中表示,交易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行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分包部分),分包供应商只对分包部分承担责任。当分包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时,中标交易供应商需要自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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