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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吗?

2021-05-26
案例:张某和李某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开始,李某搬到张某处,与张某同居生活,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5月,李某提出要求张某和其一同去领结婚证。但是,张某却说双方性格不和,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张某的要求能实现吗?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张某和李某的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张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张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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