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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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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主观上对上述严重结果必须有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区别的关键。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上述严重结果的,不能定本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2、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需要严格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本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犯罪; 第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出于故意心态的不构成本罪。 虽然易燃易爆设备会进行非常严格的保护,但是即使保护的再周全,也是可能出现纰漏的,这个时候就可能会导致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即使是这样的过失行为也同样是需要对相关的损坏行为承担责任的,至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怎么处罚,刑法上也是做了明确的规定的。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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