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超市提供储物柜应当保障安全使用,这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购物合同的随附义务。《》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对商场设定了相对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不存在过错,基于商场与顾客所处地位和利益的考量,商场也很可能承担公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的。你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作为提供服务者,超市在举办促销活动期间,因缺乏必要的疏导和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作为活动的举办方,造成你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应当承担合理的损失赔偿责任。比如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对商场设定了相对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不存在过错,基于商场与顾客所处地位和利益的考量,商场也很可能承担公平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商场同样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事后的及时救济,比如报警、送医、劝架等,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为了避免顾客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细节,落实法律设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和措施,如及时清理地面污渍,放置防滑垫,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注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在第三人侵权或顾客受伤的情况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医机制。
超市提供储物柜应当保障安全使用,这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购物合同的随附义务。《》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不必担心自己的财物被盗。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超市经营者不得以告之、免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同时《消法》第十八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其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超市负有该项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借用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人使用,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保管关系交付的顾客寄存的物品,借用关系交付的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储物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