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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意见两者现状是哪些呢?

2022-07-30
目前为止造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相衔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立法上的原因。首先,部门行政法规较多,且制定仓促,导致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性。我国很多立法带有很强的部门性,委托立法和行业立法泛滥成灾,使得不少已经生效的法律更多地只是关注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很少关注其它法规的规定,导致法规之间失去协调,从而出现了大量的立法浪费和法律冲突现。其次,刑法的稳定性、滞后性,在当前我国这样的依附型立法模式下,决定了必然会造成二者有不相衔接的地方。 现代社会中,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各种新型的违法行为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对其进行修改,来及时将其纳入被调整、规制、处罚的范畴。而对于相对稳定、对犯罪行为人作出的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的刑事立法却不可能朝令夕改,及时作出调整,导致在相关新型违法行为已有行政处罚措施规定时,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刑法理论,本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这些行为却无法可依。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原因 首先,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膨胀、利益化。行政执法机关拥有着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而且受部门利益的影响,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往往认为:自己可以处罚的案件如果移交给司法机关,就等于让渡了对违法者的控制权、处罚权,得不到一分钱的罚款,还要贴上自己的办案费用,也就影响到行政执法单位的利益。从而导致了有的已构成犯罪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基于部门利益考虑,不是移送司法机关而是由自己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后一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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