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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如果被登记在房产证中,但基于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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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要按照该夫妻约定来处理,而不是均分了。离婚产权登记的份额起到物权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双方不是夫妻还可以起到确定物权份额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是夫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协定,也就是债的关系(这里的债不是债务的意思,是法律上相对于物权的债权),不能用物权比例替代债的约定。沈洁律师再举例阐述:如果夫妻双方产权证上登记为70%和30%的,那么按本案例中的情况,男方的70%物权系婚后取得,因此双方均分为35%,女方30%的物权系婚后取得,因此双方均分为15%,合计仍各自为50%,如果认为产权证上的登记就是夫妻约定的话,那么会出来很荒谬的结论:婚后购置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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