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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鉴定认定。 (2)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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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是很多的,在实践中主要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种,如果是一些比较重要的约定,当事人双方要按民法典要求签订书面合同,那么没有书面合同时,认定合同履行地的方法如下: 一、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必须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三、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因此,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
书面借条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款案件的起诉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是基本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欠条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1)结合鉴定认证。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条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条的质疑有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形式上的疑问集中在借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写的。对种疑问一般通过鉴定可以解决,法官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书面借款人是否写了。(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书的本质疑问,一般是自然人的贷款、自然人和公司的贷款、借款、合作的投资、是否有保证、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等。这些疑问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达内容的疑问,即否认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关系到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和认定程度。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一般来说,自然人的贷款只有借款人的签名,公司和自然人的贷款除了借款人的签名外,还需要公司的印鉴。当事人坚持推翻书面借条表达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用途、其他人证、凭证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义。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应对书面借据进行认证,因为书面证据比其他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理也说向公司借钱,但是没有公司的许可,借方也没有其他证据。那么,只能根据书面欠条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这种确认也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借款人在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发行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款上盖公司的印章。但是借款人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所以在今后的诉讼中不能要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一些原告提出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还债务,但被告主张合作投资的书面证据是合作投资,但一方主张贷款纠纷。这种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仅仅是表现内容,认定的关键是区分贷款和合作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上有合作这个词,但实际上没有合作的4个法律特征,就不能认定是合作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是借款,被告主张合作投资,但双方没有合作协议,举出的证人证言表明当事人双方是合作关系,但不知道合作的具体内容,不能认定为合作投资的当事人即使有合作关系,也不能排除合作伙伴的个人借款借款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但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的,无法认定为合伙组织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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