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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
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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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公诉转自诉案件因其所在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会存在区别。 1、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中公诉转自诉的处理: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行为人所犯之罪不属于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的时候,应当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是自诉案件的,应当以管辖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法院审判阶段公诉转自诉的处理:法院若在审判阶段发现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于法院不能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所以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若察院不愿撤回起诉,变通的方法就是,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对该案没有起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虽然该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确实真诚悔罪,其亲属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告人并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便被害人愿意和解,我们认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动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经征求被害人意见,也得到其同意的情况。 首先,法院受案后,应审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凡是符合的都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协助。 再次,法院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确认。 最后,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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