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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或者确认工作:(一)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二)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三)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四)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五)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六)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八)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九)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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