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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其最高风险行业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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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保险参加自治区本级统筹。
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费率档次确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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