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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什么,根据什么要求

2021-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检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确定了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拒绝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给予警告和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应当相互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应提交物证。如果确实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和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知道案件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当事人提前垫付;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提前垫付。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合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鉴定费。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测试人员应当将测试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测试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参与者签字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于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其他证据保全程序,参照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到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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