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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把握“有逮捕必要”?

2023-06-1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逮捕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我们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后一个条件尤为重要,属必备条件。如无逮捕必要,则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即只对那些非逮捕不可的人才实施逮捕。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和执行差异较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办案人员往往从严掌握,认为可捕可不捕的,以捕为上。正确适用“有逮捕必要”,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证案件的顺利诉讼,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十分重要。办案人员要克服怕负责任的思想,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起批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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