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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案情上来讲,主要信息为,你方违约想解除合同,4.5万为定金。 2、从法律上来讲,双方达成合意可以解除合同,就目前来说,对方不同意退款,...
因个人原因退房,开发商不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退房。但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退房并不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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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若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你不想要这个房屋的,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建议你来电咨询。
开发商不退定金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的,同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定金是房屋买受人确定房屋后给卖房人支付的一笔费用,如果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定金会抵作价款。如果卖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是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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