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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还适用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
原则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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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 围内消灭。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原则,也就是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2、机动车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机动车无法证明自己没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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