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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有那些?

2021-09-29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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