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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主要是一个企业节减开支的一种形式之一。企业裁员有很多原因。说好坏的话就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裁员首先是可以节俭开支,特别是臃肿的国企,人多却没有实际的价值或者说效率。这样做有利于企业的成长,也可降低成本。但是裁员是对员工的一种残酷的方式。影响员工情绪和工作的氛围。对于长期发展来说影响也相当不好。至于你说的裁员了又减薪了。很有可能是为了节俭开支。
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1、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不违法。 2、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公司被收购后对员工有下列影响:劳动合同由收购单位来履行;该单位可能会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可能会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员工,但在此情形下员工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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