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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它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由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解释。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种社会问题中寻求宪法的价值,其实质在于: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宪法解释,对于保证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宪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阐释宪法精神;二是补充宪法缺漏;三是适应社会的发展;四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五是判定违宪行为。
宪法解释原则主要有:恪守宪法精神原则。 宪法精神并不是完全的抽象物,它一般都是通过宪法基本原则这一载体表现出来的,而且这些原则不因时代的变迁而受到影响。 因此,宪法解释活动必须始终恪守并维护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而不能与之相悖。因此,恪守宪法精神是宪法解释的首要原则。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属于全国人大。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项内容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既然‘解释宪法’是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那么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是一种立法性的宪法解释权。基于全国人大对宪法只拥有“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仅拥有“解释”权,所以两者均无原创性的制宪权。但是“修改权”也是制宪权的一部分,因为宪法修正案就是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效力。而宪法解释案却不能被视为宪法典的有机构成。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宪法解释,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案只能属于“法律”。这种解释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参与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法律”案的立法形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情形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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