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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市场经济条件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企业特定产品非市场因素造成的价格低于成本的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形成相关资产,投入折旧和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移到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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