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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实际出资、出席过股东会等方式。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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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维权如下: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追缴出资,满足条件的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现行法律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方式为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可以是使用欺骗的手段;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上为故意。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另外,挂名股东具有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分红、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亲笔在决议、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等表象特征。具备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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