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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经济社会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创制了新的理念:即鼓励投资创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认缴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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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股东能够通过转让其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转让股权可以向公司股东转让也可以向他人转让。 2、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利条件,但是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情况,股东可行使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进而退出。 3、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进而退出。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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