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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严重后果是客观的超越要素,主观上不需要有希望或放任自流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决定枪支丢失是否不及时报告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处...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如果丢失枪不能立即报告,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丢失枪被他人使用造成轻伤以上伤亡事故(2)丢失枪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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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的立案标准是: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轻伤以上伤亡;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如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一定要说错,那么就是时间不对,是被盗、被抢之后不及时报告,而不是当时不报告。有点咬文嚼字。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释义】本条是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这里所说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与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是一致的。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枪支”,即指公务用枪,不包括民用枪支;“丢失枪支”,主要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现实中丢失枪支的情况很复杂,有的行为人有过错,有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无论枪支如何丢失,都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丢枪后“不及时报告”。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行为人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2)丢枪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枪支丢失后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况。根据本条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知道自己丢失了枪支,则不够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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