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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两部分权利,先前交付货物的全部货款;定做未完成部分的成本。当卖方违反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甲公司作为买方需要采取以下补救措施之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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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4)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买卖合同单方违约赔偿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卖方不履行: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 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违约方主张降低对守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受有损害。 (2)买卖合同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虽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了损害的发生,但受害方(即守约方)的过错也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也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方的过错行为也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双方的过错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具备上述条件的,违约方主张降低损害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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