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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数份遗嘱的,如果遗嘱内容之间有冲突,应该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之间没有冲突,那就都是有效的。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需要在最后写上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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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是非公证遗嘱或者都是公证遗嘱,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既有公证遗嘱又有非公证遗嘱,部分时间先后,公证遗嘱效力大于非公证遗嘱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除自书遗嘱,其他遗嘱的订立都需要见证人,那怎样的人才能做见证人呢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见证人所需条件: 1、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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