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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2021-10-27
一、股票确认二、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召开但决定不分配的,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如果公司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三、股票转让司法第三十五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半以上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很多公司的章程也没有细分规定,实际操作时矛盾很多。四:诉讼。

相关法规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一百八十条经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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