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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应,涉嫌单位行贿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定罪量刑。...
不适应,涉嫌单位行贿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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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被认定构成犯罪的,那此时自然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会进行判刑。当然,实际处罚的时候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或者数额才行。但要是单位实施行贿行为的话,此时构成的就不再是行贿罪,而应该是单位行贿罪。 在中国机关单位是为人民服务的,在办事人符合法定规定的条件情况下,机关单位是无条件受理和办理的,机关单位人员不可以收任何人的财物。有受贿肯定就得有行贿,那么双方都是违法行为,都得去坐牢;不过有行贿不一定就得有受贿,那么只有行贿人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刑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大恶极,必须处以重刑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本款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所以规定两种刑罚,主要是考虑,实践中这种犯罪比较复杂,这样规定,有利于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准确量刑。
首先肯定回答,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其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第393条是单位行贿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并且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以如果说是被勒索而行贿,其主观心理态度并不是希望的,因此其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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