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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三百八十九条是否适用于单位行贿?

2023-03-28
首先肯定回答,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其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第393条是单位行贿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并且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以如果说是被勒索而行贿,其主观心理态度并不是希望的,因此其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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