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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不能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你的组织行为不属于劳务派遣。 2、未毕业学生一般不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构成雇佣关系。 3、如学...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高校毕业生),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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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学校扣押学生的毕业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学生可以首先向学校提出协商处理的意见,如果学校还是扣押,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你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必须发给你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不得以民事赔偿为由扣留你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否则违反教育法等规定,你有权要求发放或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赔偿问题:因学校在办理借阅手续时没有核对借阅人与借阅证上的照片或身份证照片或学生证照片为同一人,学校本身存在严重过错,导致他人冒名借书,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你不应10倍赔偿,你可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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