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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进行复议?

2025-02-05
一、我国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进行复议? 1. 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通过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审查行政争议并作出裁决。 2.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 解决争议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 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 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 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以上文章已经完整解答了关于我国劳动仲裁可以复议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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