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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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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四)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五)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六)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毁坏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七)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八)在供水工程引水渠覆盖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作业;(九)其他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放牧、垦植;(四)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五)向水库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废液,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六)进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八)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九)在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十)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十一)游泳、垂钓、放生等;(十二)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十三)捕鱼、捕虾和捕猎水禽等;(十四)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十五)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十六)其他危害库区、一级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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