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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与主合同报价不符怎么办?

2021-10-01
施工合同需要记录。如果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应按哪个标准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申报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申报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格的依据。这是黑白合同应以白合同结算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白合同,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因此,在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不同的情况下,应该看主合同和补充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不约定以哪个为基准,一般以补充合同为基准,如果补充合同的签订有违法的情况,则以主合同为基准。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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