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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主合同结算单价和补充合同价格不符怎么办

2021-11-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黑白合同应以白合同结算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当事人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之后双方签订黑合同的,还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以备案合同结算的规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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