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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2021-01-16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所以,这些财产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法条中没有明确列举,依现实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用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责任编辑:小云)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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