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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的,申请人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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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取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变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确权土地证是变更土地证一个证明! 变更土地登记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合同、租赁合同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拨地图及通知、核定用地图及通知;7.地上物安置及补偿协议书、发票并有协议单位出具的证明;(拆迁的提交登报声明整版报纸原件)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新建并已竣工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土地出让的,提交市土地局出具的已缴齐土地出让金及契税证明;10.更名的,提交更名文件;11.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持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12.通过改革、改组、按公司法建立起来的现代企业,提交市土地局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证明文件;13.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地籍图(现状)2张及测绘资料; 15.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16.其他文件及资料。 以上证件齐全后,现场指界,并按要求在界址表上盖章。 以上所有文件均提供A4纸型 建设用地确权所需材料 一、申请单位有我处发的老土地证,在本单位内扩建、接层,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经批准的本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我局下发的规划要点通知书及附图; 4、1:500现状地形图三套(并用铅笔标出建筑物拟建位置); 5、接层要有房管局发的房屋鉴定设计书; 6、其他文件、资料; 7、若是由房管局发的老土地证,必须到我处换新证后再办理确权。 8、建设用地审核申请表、确权申请表; 9、立案表2份。 以上所有文件均提供A4纸型、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拨地确权,需提交: 1、土地使用权取得合同(出让、划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经批准的本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5、规划要点通知书及附图(总平面图); 6、拨地图及通知; 7、核定用地图及通知; 8、桩点坐标图; 9、地上物处理文件(拆迁片内应拆迁完毕); 10、提供拆迁片内原土地使用情况明细表,并收缴全部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登报声明整版报纸; 11、提交地上物安置及补偿协议、发票并有协议单位出具的证明; 12、土地出让的,提交市土地局出具的已缴齐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的证明; 13、1:500现状地形图三套(并用铅笔标出拟建位置); 14、其他文件、资料; 15、建设用地审核申请表、确权申请表; 16、立案表2份。 以上所有文件均提供A4纸型、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土地征收的赔偿花费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贴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的安置补贴费准则,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分为青苗赔偿准则和其他附着物的赔偿准则。 ①青苗赔偿准则:对刚才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赔偿工本费。对于成长久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赔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赔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事实上价值赔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赔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赔偿准则: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商量,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厂等的赔偿,参照有关准则,付给迁移费或赔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乡下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限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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