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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含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以下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判断;刑法还规定,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对该少年采取传唤讯问等措施,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以便及时介入,提供无罪或者罪轻辩护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嫌疑人的权益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制止非法侵害,对非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特点是: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防卫的统一。 (2)正当防卫是主观防卫意图和客观防卫行为的统一。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授权律师代理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理提起诉讼、应诉,提供有关证据,发表代理词,进行一般性辩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由此可见,无具体授权的全权代理为一般代理,非全部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得知,特别代理时的代理事项比一般代理的代理事项宽泛了许多,但也并非全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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