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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规定,看具体案情,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不同。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犯罪的形式。预备犯是指行为人仅在预备阶段停止犯罪的人。犯罪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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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日常生活当中犯罪预备它是一种犯罪活动当中的前期状态,主要指的就是还没有正式的进行犯罪活动之前所做出的一切帮助和辅助性的工作,而在这种状况之下,他的处罚力度肯定是比犯罪既遂要轻很多的。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预备犯,并不是所有的都要进行处罚,此时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处理。至于预备犯的相关处罚原则,上文中也作出了介绍,一般情况下是从宽进行处罚,但这里是可以从宽处罚,而并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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